南京广告公司介绍是否广告语可用来注册商标
如果广告语具有独创性,可自然获得著作权,受到著作权法保护,但简短的语句在版权登记中难以被获准登记,即便获准登记,在实践中,也很难维权。因此,更多企业还是希望把广告语申请注册为商标,这样针对性强,维权力度大,可以长期有效地达到企业品牌推广目的。
目前,《商标法》没有具体针对于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及要求,任何能够将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、包括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三维标志、颜色组合和声音等,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,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。
《商标法》还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,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说明,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上述要求,均可进行注册核准。而且,商标局印发的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》中曾提到: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,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,但独创性或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。
不过,因为“显著性”是一个模糊的概念,再加上审查员的主观因素,所以,广告语的申请注册核准要难于其他商标的申请,当然,这并不表示广告语就没有核准的可能,比如开篇提及的那3个广告语就都成功申请注册为商标了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规定,缺乏显著性特征的广告语不能申请注册为注册,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的,则可以进行申请注册。比如,某句广告语本来不具备显著特征,但经过长期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,并经过大量宣传和推广,消费者能根据此广告语联想到相关企业的商品或服务,增加了能区别来源的效果,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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